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公司期货居间人的居间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是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期货居间人在从事居间业务时必须遵守的管理办法。
二、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
1.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即是为投资者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人或组织,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2.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居间人既不是投资者与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一方的代理人,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中表达自己的意志。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3.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三、居间人管理
1.公司所有居间人的居间工作由机构部统一管理,综合部建立档案备查。居间人的信息资料包括组织或个人简介、联系
方式、身份证明、有关资质证书等信息,公司可以进行必要公告。
2.投资者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
3.居间人必须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后,方可开展居间业务,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接受有关制度的约束
。
4.期货居间合同应体现的基本特征是中介性及有偿性《居间合同》与《期货经纪合同》是两份独立合同。
四、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1.居间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可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为期货公司从事开发客户来进行期货投资或为投资者介绍期货经纪公司。
(2)可按居间合同的约定获取居间服务收益。
2.居间人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
(3)遵守期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4)须遵守以下居间服务准则:
忠实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
挠妨碍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告知义务:如实向签约双方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不作为准则: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不得为非法成立的期货公司或其他不具备期货经营许可的机构介绍客户从事期货投资。
禁止越权代理:居间人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若无客户正式书面授权书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保密准则:居间人应按约定为期货公司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实名原则: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活动时,不得隐瞒身份和其它必需的个人资料。
自律原则:参照国家及行业法规、自律管理、主动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四、居间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居间合同:
1.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2.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3.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4.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有损于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的行为。
五、对违约居间人的处理及通报制度
居间人应认真按照本规定进行自律管理。发生纠纷时,应及时与有关服务方进行沟通,积极解决。违反居间合同及有关
规定,后果严重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公司将通过网站予以通报,同时向中国期货业协会和监管部门汇报,请求采取必
要措施进行规范。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湖南大有期货公司制定、解释。